2006年7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证人没有出庭作证 所诉事实不予认定

  王某任某网络公司某分公司总经理期间,利用分公司装修之机侵吞装修款8000元。为此,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王某返还。开庭时,网络公司提交了两份公证书,记载的是两名证人对相关情况的说明。
  日前,因两名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,东城法院没有采纳这两份公证书,驳回了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律知识
 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,证人作证时应当到庭接受质询。本案中,网络公司仅提供两份公证书,只能证明两名证人的证言在形式上是真实的,材料是两人所写,但不能证明两人所写材料内容的真实性。
  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的,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,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判定,而网络公司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侵吞其财产,只能承担败诉后果。